文/徐志明(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所長)

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在民國85(1996)年間喧騰一時;隔年1 月24 日,士林地檢署以「宗教詐欺」及販售寺廟納骨塔詐欺起訴,迭經更五審,到民國100(2011)年6 月28 日,高院100 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 號判決為止,歷15 年。

此期間,每一審的刑事庭都判決「宗教詐欺」無罪,至於販賣寺廟納骨塔詐欺,則一直在有罪與無罪之間擺盪。因歷審判決書對「宗教詐欺」無罪理由有詳盡記載,本案又是罕見的重要宗教事件判決,值得加以探討。


憲法第13 條明文: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謂宗教信仰自由,係指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大法官釋字第490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

由此可見,政府在處理宗教事件時,應該秉持尊重與謙抑,並且儘可能地給予保護。 

但是,在妙天禪師宗教事件中,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罔顧憲法保障的人權,儘管最後司法機關在「宗教詐欺」上判決無罪,但是傷害已經造成。

妙天禪師只是一位弘揚佛法的法師,卻在執政黨運用行政權力,執行「宗教掃黑」而受到打擊。事實上,所謂的「宗教掃黑」,剷除政見不同之宗教團體,就是一種禁制特定宗教信仰的違憲行為。

因為,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政府不可以對特定宗教給予貶抑或不利益,這正是憲法保障人權的真諦。然而,「宗教掃黑」很明顯地是將社會宗教信仰區分為「黑」和「白」;「白」的宗教可以留下,「黑」的宗教則必須掃除。

說到底,「黑」和「白」是由誰來界定呢?當然是執政者。執政者說你這個宗教是「黑」的,你就是「黑」的,應該被掃除。執政者說是「白」的,你就可以留下,並且受到扶持。很明顯地,這就是政府的恣意與違憲。

政治不宜介入宗教,更不能進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篩選,特別是在爭取選票的民主社會中,執政者運用政治力量來打擊異己,更會造成宗教迫害的情況。

本案妙天禪師正是在執政者「宗教掃黑」的名義下,遭受到寺廟納骨塔拆除、稅捐巨罰、檢調偵辦的嚴重制裁,而對於佛教禪宗的發展,亦造成極為嚴重的阻礙。

我們期待台灣不會再發生宗教迫害或政治追殺;我們也希望妙天禪師的宗教無罪判決,可以作為我們檢視執政者違憲、司法機關落實憲法保障信仰自由的一個重要案例,能夠推動台灣社會更成熟進步,最終邁向一個更有法治、更富有憲法人權的公民社會。

(尊重版權,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

- 從妙天禪師宗教詐欺無罪案談憲法人權保障‧「真理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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