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志明(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所長)

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士林地檢署對妙天禪師起訴「宗教詐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一、妙天禪師宣稱具有法力,販售金佛幣及納骨塔位,並超度信眾之祖先;

二、妙天禪師出版《宇宙生命之光》一書,其中大量佛光照片均屬假造;

三、妙天禪師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攝錄附身錄影帶,屬無稽之談,劉錦隆用以誆騙信眾。

然而,上述起訴部分,最後被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全部無罪,此後高等法院更五審也都全部認定無罪。因為判決相當特殊,值得引述介紹。


判決無罪的第一個理由

判決無罪的第一個理由,正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士林地院 86 年訴字 131 號判決書提到:

「按宗教,原即指對於神道之信仰,是其所信仰之神或道,本即有超越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現有之科學技術檢驗證明。次按我國憲法第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3 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申言之,舉凡信仰自由、崇拜自由、傳教自由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人民以言論、文字、出版等方式宣揚傳播其信仰之事務或宗教,亦應受憲法之保障。」


判決無罪的第二個理由

士林地院判決無罪的第二個理由,是承認妙天禪師的「法力」或所謂「神通」,判決中對此表示理解與尊重禪師。

判決書提到:

「妙天禪師究竟有無異於常人之能力?《宇宙生命之光》一書所載發光照片是否為佛光或確屬殊勝光芒?經妙天禪師『加持』之納骨塔,是否可超度使用者至妙天喜樂世界成為菩薩,達成蓮花果位?或可得福蔭而消除業障,或事業順遂、身體健康,或超度祖先、冤親債主?靈魂附身是否荒誕無稽?經妙天禪師加持開光之佛像金幣是否具大磁場?可保佑收藏佩戴者一家福祿綿綿,佛光普照?均涉宗教信仰之問題,難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自不能責令被告證明其主張之上開事項確實存在,否則即謂其施用詐術。」


關於「法力」或「神通」,高院 100 年上重更(五)字1 號判決書中,更肯定地寫下:

「宗教本來就有『神通』之觀念,基督教、佛教等正統宗教亦講求『神蹟』。超自然現象,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

換句話說,法官在審理時,也體認到妙天禪師具有某種異於平凡人之能力;儘管某些人可能嗤之以鼻,但是司法機關卻必須完全尊重,承認現代科技之不足,尚無能力解析「法力」或「神通」的現象。而且,不能解析不代表不存在。所以,法院在這方面並不否認妙天禪師的「法力」或「神通」,並判決無罪,這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地方。 


判決無罪的第三個理由

第三個無罪理由,則是實質證據的部分。首先,法院將這些金佛幣送交中央鑄幣廠和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這兩個單位都是對黃金純度最專業的鑑定機關,他們鑑定後,確認了全部都是千分之 999.9 純金製造,沒有虛偽成分。判決書明確地詳述了整個鑑定內容。

其次,法院也將《宇宙生命之光》一書,連同書中照片、底片全部送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更是這方面的專業鑑定機構。

在民國 80(西方 90)年代,還沒有數位相機,這本書中的照片都是用傳統感光底片拍攝,而且是上千位不同信眾,在各個不同的場合,例如妙天禪師的法會現場、戶外禪坐現場、禪師蒞臨活動現場等地的即時即拍照片。

審理時,法院要求信眾們提交底片作證,這群信眾們在家裡翻箱倒櫃地找出底片,全部呈交法院鑑定。經過刑事警察局鑑定以後,確認沒有一張合成造假。

依判決書所載,這批來自四面八方的照片及底片,都是信眾們使用個人相機,用市售軟片拍攝,然後送到一般相館沖印。他們既沒有專業的攝影能力,更不可能具有合成底片的能力。然而這上千張具有奇妙光芒,甚至出現佛光等異象的照片,卻無法以常理解釋。法院為了取信,更傳喚許多拍攝佛光照片的信眾到法院作證。

高院 100 年上重更(五)字 1 號判決書中,記載了下面這一段有趣的文字:

「提供編號甲底片之證人張恩寧到法院作證,證稱:『當時我坐在二樓拍攝,現場沒有這些光,拍出來就有這些光,我也不知道』、『禪修打坐時,有時會看到光,感覺很祥和,眼睛閉上會看到一些光的變化。』」

 「提供編號乙底片之證人張紹坪也到法院證述:『我是農夫在種水果,覺得景很漂亮,我就拍起來了,後來洗出來才發現佛光,照片沒有經過合成處理。』」

「提供編號丙底片之證人林昆三也證明:『…照片是我提供的,但不是我拍的,我就是照片中的人』、『在八十年間,我扶輪社同事照的,他告訴我說,有張照片很奇特,我看了之後,請他幫我洗一張。拍照現場是在泰國,不是台北某餐廳,書上印錯了…』、『…禪修時,當人進入無我狀態下,會感受到光芒,但不是很明確,也可感覺出身體哪部分有病痛』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 258 頁反面、第 260 頁、第 261 頁),均明確交待照片來源及拍攝情形…」。

由法院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法院大量引述了信眾拍到佛光照片的真實情況,以及信眾禪坐時,見到光芒的特殊見證。法院引述這些見證的用意,正是要確認及肯定佛光照片並非合成,因此必須尊重,也等於承認妙天禪師在「法力」或「神通」上的特殊境界,所以給予無罪。

至於妙天禪師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攝錄附身錄影帶,更是相當值得注意。據法院判決所載,這卷錄影帶當初是遭檢方搜索時取得,所以斷無造假之理。

該錄影帶背景係一陳姓婦人在中壢禪室內與劉錦隆正常交談,卻突然發生附身現象,該附身者自稱是陳姓婦人之已故祖母,靈魂正在受苦,希望能請妙天禪師超度亡靈,其後劉錦隆即允諾協助,並以天佛大道院( 明安寺) 納骨塔協助辦理;當場該附身者隨即平靜安定下來,並口稱感謝,隨後離開,而陳姓女子則慢慢恢復清醒。這段錄影畫面因為內容靈異,據悉妙天禪師並不准許對外播放,但因遭到檢方搜出,仍被檢方列為宗教詐騙之證據。

法院為釐清真相,傳喚了錄影帶相關人士到庭作證,同樣證明了這卷錄影帶的真實性。

前述士林地院判決及高院 100 年上重更(五)字 1 號判決書同樣記載如下:

「經查,證人即錄影帶當事者陳美仁之夫葉仲謀於原審證稱:陳美仁確有奇怪言行,似為一般所稱靈魂附身,經親戚馮李妹之介紹,至中壢禪室尋求幫助,在與劉錦隆交談過程中,陳美仁忽然發作,令不曾親眼看過此狀之劉錦隆,大感驚異,故臨時決定錄音,約十分鐘後,才想到商請同棟樓上之朱華樁攜帶攝影機錄影紀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27 頁);另證人即在場見聞拍攝者朱華樁之妻黃淑芬證稱:83 年1 月23 日,其夫妻忽然接獲劉錦隆通知而緊急拿取攝影機到場,到場時已見陳美仁發作,所以一進門就連忙拍攝,該錄影帶所紀錄之情形與其當日所見完全相同等語(原審卷四第251頁)。從而,上開靈魂附身之錄影帶,顯非被告與劉錦隆等人為故弄玄虛、詐偽所製作甚明。」

在此也確認附身之事並無造假,因此認定無罪。


其實附身或超度之說,原在我們身邊常聽到;而靈魂與輪迴之說,更從傳統信仰與文化故事中可知。這些屬於超自然的現象,很可能存在,只是因為現代科學尚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所以憲法和法院才會採取尊重的態度,給予妙天禪師無罪判決;這也是一種理性與開放的正確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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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妙天禪師宗教詐欺無罪案談憲法人權保障‧「真理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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