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以弘揚佛陀真傳印心佛法,救度地球眾生靈性離苦得樂為己任的悟覺妙天禪師,其所帶領的印心佛法法門,於民國85(1996) 年蒙受法難,最終被法官判決宗教詐欺無罪,但轉賣寺廟納骨塔部分有罪。

身為檢察官,我想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以對此案隱藏於背後卻被法官忽略之事證,予以釐清,並向世人呼籲,以正面態度看待一位慈悲救世的覺者,所背負眾生共業荊棘的苦難。

士林地檢署85 年偵字10003 號起訴書內容,包含兩部分:一是宗教詐欺,二是納骨塔違建詐欺。其中,宗教詐欺部分,在士林地院86 年訴字131 號判決就已經認定完全無罪。

判決無罪的理由,主要有四:

(一)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完全予以尊重。

(二)全部佛光照片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全部都是真實無虛,沒有一張合成或造假,這點與宋七力顯相紀念館詐欺案件完全不同。

(三)所販售之金佛幣,經中央鑄幣廠及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後,全部都是千分之999.9 純金製造,沒有任何造假。

(四)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所攝錄的超度附身錄影帶,經調查影像內所有人員均證實為真,沒有任何虛偽造假。

 

士林地院判決宗教詐欺無罪後,高院87 年上訴字5019 號仍維持無罪判決,無罪理由與地院完全一樣,再次確認了本案宗教詐欺無罪。此後,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5 次,每一次發回的結果,宗教詐欺判決都是無罪;這可以從高院92 年上更(一)字70號、96 年上重更(二)字53 號、97 年重上更(三)字113 號、98 年上重更(四)字33 號、100 年上重更(五)字1 號,每一份判決書看得非常清楚。

人之能力?『宇宙生命之光』一書所載發光照片是否為佛光或確屬殊勝光芒,購買該書是否可以佛光加被,靈性升天?經被告『加持』之蓮座,是否可超渡使用者至妙天喜樂世界成為菩薩,達成蓮花果位?或可得福蔭而消除業障,或事業順遂、身體健康,或超渡祖先、冤親債主?被告推出之『生基』能否使人獲得庇佑?靈魂附身是否荒誕無稽之事?經被告加持開光之佛像金幣是否具大磁場可保佑收藏佩帶者一家福祿綿綿,佛光普照?『印心禪園』所載被告種種神蹟佛法是否可信?均涉宗教信仰之問題,難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自不能責令被告證明其主張之上開事項確實存在,否則即謂其施用詐術。況以自己所信者,向他人宣揚,亦不生施用詐術之問題。」法院明確表達了尊重的態度。


高院92 年上更(一)字70 號判決書中,再次澄清了超自然應予尊重的理性態度,判決末段清楚記載:

宗教信仰、民間習俗,源於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蒼,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科學技術加以檢驗證明。古人有云,敬鬼神而遠之,又云:一命二運三風水四積德五讀書,即透露出個中之玄妙。是以,蓮座、生基、佛幣、靈魂附身錄影帶、宇宙生命之光等書刊,是否能為人帶來好運,實為信者恆信,不信者嗤之以鼻。因此,單純以購買蓮座等物,即能消災解厄、得福報庇佑,屬宗教或民間信仰問題,不能責令被告以科學方法驗證之,亦不能即謂為施用詐術。


高院98 年上重更(四)字33 號判決書中:

宗教信仰、民間習俗,源於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蒼,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科學技術加以檢驗證明。即使是身處二十一世紀,許多人在遭遇到科學無法解答之身、心、靈問題時,仍然傾向訴諸所謂『非理性』之宗教信仰與技術,而宗教本來就有神通之觀念,基督教、佛教等正統宗教亦講求神蹟。超自然現象,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


最後一份高院100 年上重更(五)字1 號判決書中,更寫道:

宗教本來就有神通之觀念,基督教、佛教等正統宗教亦講求神蹟。超自然現象,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


在歷審的判決書中,所有法官都一致尊重禪師與佛法,判決宗教詐欺無罪。

無奈的是,當年檢察官起訴宗教詐騙,經過媒體渲染,誤解已經深入人心,許多人並不知道法院已經改判無罪,仍然是一知半解,這是何等無奈啊! 

(尊重版權,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

 

- 林達檢察官對本案之公正論述‧「真理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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