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許多宗教團體為了籌資弘法,都會採取販售寺廟納骨塔的方式。悟覺妙天禪師當年因應許多信眾的需要,且響應政府火葬的政策,才會同意接手明安寺(天佛大道院)靈骨塔使用權。

可是在民國 80(西方 90)年代,納骨塔是完全沒有法令管理的。當時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只針對土葬,沒提到火葬。直到民國 91(2002)年 7 月 17 日頒布「殯葬管理條例」,才對火葬及納骨塔設了規範。也就是說,民國 81(1992)年還沒有納骨塔法令,高院判決卻用10年後的新法令,去苛責10年前的行為,這難道不是冤判嗎?

更不公平的是,民國 91(2002)年 7 月 17 日新頒的「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 5 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 2 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直接承認寺廟納骨塔的合法地位 2 年,並要求 2 年內補正相關程序。也就是說,新法令尚且允許寺廟補正,均不得強制拆除。

最不公平的是,民國 101(2012)年 1 月 11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全文,這次乾脆把2年補正期都刪了,全部「就地合法」。條例第 102 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今天,各位所見到的各大寺廟附設納骨塔,雖然「曾經」都是「違建」,如今全部都「合法」了!

姑且不論「就地合法」是否合理,但在民國 81(1992)年,全台灣到處都是寺廟納骨塔,根本無法可管。到了民國 91(2002)年「殯葬管理條例」頒行時,都容許補正,不得強制拆除。到了民國 101(2012)年時,更直接全部「就地合法」。既然民國 101(2012)年 1 月 11 日的新法都承認合法,高等法院仍在同年 8 月 7 日判決有罪,這難道不是一樁冤判嗎?

就算有人嚴苛地指責禪師,無論如何不應該去賣「違建」的寺廟納骨塔,但當年全台灣充斥寺廟納骨塔,禪師卻在事發後,立刻成立善後中心,辦理解約退費,或者協助安遷到新納骨塔,圓滿善後。這在納骨塔界是難以想像的!即便今日,納骨塔銷售出去後,很難要求解約退費或換址,大多自己轉賣,但是禪師一肩扛下,後來更不會有人再去深究。禪師接受託管的納骨塔樓都沒了,他才是最大的被害人啊!

更令人掩卷嘆息的是,當年一群作秀議員直接帶著怪手去拆除明安寺(天佛大道院)納骨塔,根本是「違法拆除」。因為縱然是「違建」,依法仍不得強制拆除,而且是可以繼續使用的。許多看倌的先人們可能正奉厝於這類寺廟納骨塔呢!

當年強制拆除於法無據,卻因為作秀議員的「違法拆除」,才「造成」納骨塔的「損害」,把信眾親屬們「逼成」刑事詐欺案的「被害人」!否則,禪師怎麼會被起訴詐欺呢?法院卻全然不理睬違法拆除的影響,認為這一切「損害」都是禪師「造成」的!這難道不是冤判嗎?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當年禪師遭逢「法難」,並不是因為寺廟納骨塔而已,根本是來自政治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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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達檢察官對本案之公正論述‧「真理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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