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起訴悟覺妙天禪師的另一部分,便是寺廟納骨塔詐欺案件。這部分高院雖然宣判有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依「刑事妥適審判法」,減為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3 年,但卻是一樁冤判的公案。

當年起訴書指控:禪師「明知」汐止明安寺(天佛大道院) 附設納骨塔是違建,竟花費 1 億 7 千萬元買下 1 樓(600 個) 及 3 樓之使用權,裝潢後再轉賣給消費者,因此涉嫌詐欺。光看起訴邏輯就有問題!

如果已經「明知」是違建,對於遠在汐止深山裡的納骨塔樓,還只有 1 樓及 3 樓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請問誰會花 1 億 7 千萬元的天價去買呢?既然「明知」是違建,一定會用很低的價格去買吧?而且,如果真要買,為何不買整棟?甚至連同所有權都買下來呢?這樣簡單的事實,竟然有法官不明究理。

真相是,當年廟產業主邀禪師參與主持大雄寶殿,但隱瞞違建,禪師慈悲助緣投資。後來業主周轉失靈,竟硬塞納骨塔使用權給禪師抵債,禪師受託管後,便以小單位轉賣出售,最後整棟被拆,血本無歸。

其實禪師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回顧整件寺廟納骨塔詐欺的案情關鍵,就是禪師對於違建是否「明知」?禪師有沒有主觀犯意?但翻遍案件卷宗,證據都顯示禪師並不知情。

當初廟產業主張運宗先生,雖早已往生,無法出庭證明禪師清白,但廟產總經理鄭德村先生,以及當初介紹禪師合作的中間人褚建章先生,都先後到法院作證,證明禪師並不知情。

褚建章先生作證時說:「我自己都不知道是違建,我自己全家都買了那裡的納骨塔,如果真有問題,我怎麼可能自己也買?還介紹給別人?」連介紹人都不知道是違建,禪師又怎麼會知道呢?

因此,高院92 年上更(一)字 70 號及 96 年上重更(二)字 53 號兩次更審判決,均判決禪師販賣寺廟納骨塔完全無罪。前一份無罪判決中更清楚記載:

「由證人褚建章、鄭德村所述,被告於簽約時,經提供土地證明文件、寺廟登記證,介紹人褚建章不知明安寺係違建,且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明安寺係違建。」

「彼時明安寺已興建多年,再者明安寺外觀規模宏大,巍峨聳立,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銷售廣告可稽,是由明安寺占地之規模及醒目之外觀,洵難使人疑其係非法建物。」

清楚指出禪師並不知違建,才會投入這麼多錢下去,禪師絕無詐騙。

在高院 96 年上重更(二)字 53 號無罪判決中,也記載:

「被告當時所取得者,只是該寺 3 樓之『使用管理權』,而並未取得『所有權』,是其在當時並未深入瞭解有關該寺是否確為未經合法申請核准之違章建築,以及以後確定無法申請合法化等事宜,與常情並不相違。」

再次確認禪師不知情,因此轉賣納骨塔無罪!

離譜的是,在下一次發回的更審判決中,高院 97 年重上更(三)字 113 號竟然毫無憑據地推論禪師知情,改判有罪!其理由竟然只是所謂「自由心證」。

這位法官為了判禪師有罪,自圓其說,竟然在判決書中荒謬地寫下:「被告欲向承運公司買受的標的物,既為明安寺 3 樓『建物使用權』,而非買受明安寺『經營權』,自應查閱相關建物登記。」短短幾句「自由心證」,就完成了舉證的推論,認為禪師「自應查閱相關建物登記」;意思是說,你應該有先查閱是不是違建的義務。然後判決竟再進一步說:「被告辯稱完全沒想到查看該建物相關資料等語,不能採信。」如此自問自答的判決,何其偏執?這樣的判決能讓人信服嗎?

這份判決還離譜地寫下:「被告未向主管機關台 050 北縣政府申請辦理任何寺廟登記或寺廟變更登記,而違法經營天佛大道院(明安寺),足證被告『並不在乎』明安寺或天佛大道院屬於違章的事實。」

但寺廟並非屬於被告所有,被告有何權利向台北縣政府申請?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明安寺(天佛大道院) 本來就有辦寺廟登記,而辦不辦變更登記,與知情違建有什麼邏輯關係?但判決竟然推論出「足證被告並不在乎」的字眼。請問:就算真不在乎,能憑「被告並不在乎」推論被告知情違建嗎?如此缺乏任何證據所作的有罪判決,竟然被接下來的兩次更審判決,照原文抄了下來,繼續宣判有罪。

刑事訴訟法上有名的「罪疑惟輕原則」,是說在證據不足下,必須判決無罪。刑事訴訟法也要求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才能判決有罪。本案禪師並不知情違建,所有證人都作證說禪師不知情,而且從常理去想也是如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然應該判決無罪。

看倌若擔憂如此失之偏頗,可以回顧高院 5 次更審判決,就不只一次認為禪師不知情,而且是兩次判決禪師無罪。顯然,高院法官們對於是否知情違建,沒有罪證共識,沒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既然法官們都在猶豫,顯示罪證不足,當然應該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但是,最後一審法官大老爺竟然沿用「自由心證」,拿前一份有罪判決幾乎全文照抄交差了事,這不算是冤判嗎?這樣的司法能令人信賴嗎?如果連著名冤判蘇建和案,在有共犯自白的證據下,被 6 次判決死刑,最終都依照「罪疑惟輕原則」而改判無罪,禪師這個全靠「自由心證」的離譜判決,還不算冤判嗎?

最離譜的一點是,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根本就是錯的!因為,禪師絕不是「購買納骨塔 3 樓之使用權」,當初是跟廟方合作主持大雄寶殿,只不過後來廟方反悔,硬是拿納骨塔 3 樓使用權給禪師抵債!這段真相就在案卷內「合作興建協議書」白紙黑字寫明!

因為禪師當初是收到抵債而託管的,怎麼會去查閱違建呢?這點攸關禪師是否知情的犯意。但是寫有罪判決必須自圓其說,有意無意地混淆了這份契約證據,其判決粗率,更與卷證資料相違背,這實在令人氣結扼腕!人民要如何繼續信賴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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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達檢察官對本案之公正論述‧「真理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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