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覺妙天禪師在遭遇「法難」後,始終不改其志,堅定弘法。不管世人如何誤解,禪師總是堅持一貫的弘法信念,並且相信法院會還他清白。誰知法院冤判,世人誤解,道聽塗說。

禪師所經歷之詐欺官司,自民國 86(1997)年 1 月 24 日起訴,累計審理超過 15 年,打破詐欺案件審理時間最長紀錄。期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5 次,打到更五審!其中,更二審和更三審都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仍然要發回更審。這樣無止盡地訴訟折磨,任誰也會失望與身心俱疲。何況,禪師為了弘法,經常需要國內外四處演講,竟因此案遭限制出境十餘年,海外弘法全都耽誤,這難道不是正法的災難嗎?

高院在民國 99(2010)年 6 月 22 日宣判的 98年上重更(四)字 33 號判決書中,更寫道:

「被告自 85 年 10 月間案發,開始往來偵審機關應訊,歷經原審及本院審級五次審理,訴訟迄今已歷 13 年餘,被告現年逾古稀,於此漫長歲月,其往來自宅與法院應訊及委任辯護人,所損耗之時間、精力、金錢不可勝數,備嘗訟累,而本案多次、經年來回於第二、三審之間,在有罪、無罪之間擺盪,遲未定讞,其內心所受之壓力、憂慮、煎熬,可想而知,是被告雖迄未羈押,實與陷身囹圄無異。」

連高院法官都非常同情被告,但隻言片語豈能真正感同身受呢?


最高法院在民國 99(2010)年 12 月 21 日發回更審的判決書中,便無奈地提醒:

「本件自繫屬第一審之日起已逾8 年,迄未能確定,被告據此聲請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七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案經發回,均宜注意審酌。」

法官更明確要求依照妥適審判法減刑處理!


民國 100(2011)年 6 月 28 日宣判的 100 年上重更(五)字 1 號判決書中,則特別提道:

「被告犯罪後已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辦理退費或安遷,告訴人均明確表示不予追究,有撤回告訴狀可憑,兼考量被告自85 年10 月間案發,開始往來偵審機關應訊,歷經原審及本院審級5 次審理,纏訟迄今已歷15 年餘,被告現年逾古稀,於此漫長歲月,其往來自宅與法院應訊及委任辯護人,所損耗之時間、精力、金錢不可勝數,備嘗訟累,而本案多次、經年來回於第二、三審之間,在有罪、無罪之間擺盪,遲未定讞,其內心所受之壓力、憂慮、煎熬,可想而知,是被告雖迄未羈押,實與陷身囹圄無異。」

也表達了同情,但是禪師要的是無罪的清白,法官最後寫的這段話又有什麼意義呢?


禪師因這場「法難」而受到法院冤判,雖然催生出「殯葬管理條例」,讓全台灣無數的寺廟納骨塔洗脫污名,免除遭到強制拆除的命運,讓無數民眾先人靈灰得以安息;但這卻換不回禪師的清白,更得不到世人的諒解,豈不令禪宗弟子感到痛惜?

回首歷史上的「法難」,當禪宗祖師受到冤枉迫害時,無非三種人身處其中,第一類是道心堅定、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弟子,第二類是心生懷疑、徬徨無措的弟子,第三類是受人誤導的眾生們。

「法難」,可以說是對正法的考驗,也是對修行人道心的試煉。

若將人概分為三類:

第一類人,能在「法難」中明辨真相,看穿表面假相,了悟三界之內「緣起性空」之理,堅定修行,直到證入聖位。

第二類人,若能從「法難」中,去審視自己的起心動念,放下知識障與我執、法執,便能由此開悟,更證佛道。

第三類人,雖因「法難」而對正法產生誤解,若能經人解說而明辨是非,進而修行正法,自能得佛菩薩光之庇佑,增長當世來世福慧。

「法難」,誠如修行人之逆增上緣,是一張知識障的網,如能明辨,進而衝破,便能心無牽掛,直入浩瀚法海。希望世人都能衝破天網,明辨「法難」真相,更能因此精進修行,成為證入聖位的第一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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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心佛法「法難」的澄清‧「真理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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